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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身疾病免责承诺书,员工自身疾病免责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

作者:志强 2026-08-05 49

员工自身疾病免责承诺书

员工自身疾病免责承诺书

员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属部门:_________________ 岗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防范用工风险,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充分了解并理解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就自身健康状况及相关责任事宜,向公司作出如下郑重承诺与申明:

一、 健康如实告知义务

1. 本人承诺,在入职及在职期间,已向公司如实、全面、准确地告知本人的既往病史、家族遗传病史及当前真实健康状况,不存在任何隐瞒、虚构或遗漏。

2. 本人确认,目前未患有不适合从事当前岗位工作的潜在或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癫痫、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及其他可能导致突发意外的疾病)。如本人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工作安全或胜任能力的,本人承诺将第一时间书面报告公司。

3. 若本人违反上述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重大疾病的,视为以欺诈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公司有权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 责任界定与免责申明

1. 本人知悉并同意,因本人自身潜在疾病、既往病史或已知疾病在工作期间或非工作期间突发、复发导致的病情加重、昏厥、意外伤亡等后果,依法不属于工伤或职业病范畴的,由本人及家属自行承担相关医疗及经济责任。

2. 在上述情形下,公司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免除民事侵权赔偿及连带经济责任。对于依法属于非因工患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办理医疗保险报销、病假工资发放及社保待遇申领等法定手续,但公司不承担超出法定标准之外的任何额外赔偿或补偿责任。

3. 若因本人隐瞒自身疾病或拒不服从公司健康管理安排,导致在工作场所突发疾病并引发安全事故,给公司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本人及家属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

三、 紧急突发情况处理

1. 若本人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公司将在能力范围内采取合理的紧急救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拨打120急救电话、进行基础急救、及时通知紧急联系人等)。公司尽到上述合理救助义务后,即视为已履行安全保障与救助责任。

2. 因本人拒绝就医、擅自离岗、隐瞒病情拒绝救助,或因本人家属未能及时赶到、拒绝配合治疗等非公司过错原因导致病情延误或后果扩大的,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

3. 本人确认已向公司提供了准确有效的紧急联系人信息。若因紧急联系人信息错误或失联导致无法及时通知家属的,相关不利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四、 附则

1. 本承诺书作为本人《劳动合同》的重要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承诺书自本人签字并按捺手印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人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所有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失效。

2. 本承诺书的解释与适用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如因本承诺书引发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本人确认,在签署本承诺书前,公司已就本承诺书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加粗的免责及责任限制条款)向本人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其法律含义及后果,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受胁迫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区)

承诺人(员工)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按捺手印处:

紧急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与员工关系: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员工自身疾病免责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

一、 现象引入:“免责承诺”背后的企业用工焦虑

在实务中,不少企业在员工入职或在职期间,尤其是针对工作强度较大、出差频繁或年龄偏大的员工,会要求其签署一份“自身疾病免责承诺书”。这类承诺书通常包含“员工承诺无隐瞒既往病史,因个人自身疾病引发的意外、猝死等后果与公司无关,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等类似条款。企业的初衷显而易见,即希望通过一纸协议提前规避潜在的用工风险,降低因员工突发疾病带来的高额赔偿成本。然而,这种看似给企业穿上“防弹衣”的做法,真的能在法律面前奏效吗?

二、 核心结论:一纸“免责承诺”为何形同废纸?

开门见山地给出明确结论:此类“员工自身疾病免责承诺书”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绝对无效。其核心原因在于,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医疗期保护等,均属于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社会保障权利。这些法定权利具有公法属性,绝不能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私下约定、单方声明或格式条款予以剥夺、限制或免除。企业试图用一纸承诺来对抗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注定是徒劳的。

三、 法律依据深度解析:法定责任不可通过约定免除

从法律条文来看,此类承诺书的无效性有着坚实的法律支撑。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该劳动合同条款无效。免责承诺书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的附件或补充协议,其内容直接排除了劳动者在患病或受伤时享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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