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基金会章程范本,家族基金会章程标准范本
家族基金会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基金会全称】(提示:名称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一般由“行政区划+字号+公益/慈善+基金会”组成,字号可使用家族姓氏或家族企业品牌)。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慈善】基金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致力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法人组织。本基金会依法登记并认定为慈善组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名称】(提示:如直接登记则填“无”,并受民政部门监管)和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名称,如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传承【家族姓氏或名称】家族“【家族核心价值观,如:仁爱、济世、勤勉、回馈社会】”的精神,致力于【具体公益领域,如:教育助学、医疗救助、乡村振兴、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万元(提示: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地方性不低于400万元或200万元,具体依当地民政部门规定),来源于【发起人/家族成员/家族企业名称】的自愿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省、市、区、具体街道门牌号】(提示:住所应当为固定、合法的办公场所,并提供产权或租赁证明)。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公益慈善业务范围包括:
(一)【具体业务1,如:资助贫困地区学校建设及优秀师生奖励】;
(二)【具体业务2,如:开展重大疾病患者的医疗救助与医学研究资助】;
(三)【具体业务3,如: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项目】;
(四)【其他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公益慈善项目】。
(提示: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且全部属于《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公益活动范围,不得包含营利性活动或超出慈善范畴的业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家族治理机制
第七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5-25】名(提示:法定人数为5至25名奇数)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为【3-5】年(提示:最长不超过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家族成员)、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共同提名协商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上一届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及业务主管单位共同提名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合规提示: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九条 为保障家族精神传承与长期战略稳定,本基金会设立【家族顾问委员会/家族委员会】(提示:此为家族基金会特色机构,作为咨询与建议机构,不具备法定决策权,不干涉理事会独立运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炼、阐释并传承家族慈善价值观与精神;
(二)对基金会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公益项目方向提供咨询建议;
(三)培养家族年轻一代参与慈善事业,开展家族慈善教育。
第十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3】名(提示:3名以上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或总干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提示:只能选择其一)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三条 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参与基金会决策或执行公务时,若涉及其本人、近亲属或其关联企业的利益,必须主动向理事会或监事会申报,并在相关议题讨论和表决时予以回避。未回避作出的决议无效。
第四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慈善项目;
(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转的行政管理费用(提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或符合《慈善法》及相关规定的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限制与公允原则:本基金会与主要捐赠人(家族成员)、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担任重要职务的企业发生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采购、租赁、投资等),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应当经理事会非关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监事应当对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关联交易情况。严禁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变相分配基金会财产。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重大投资方案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提示:投资范围需符合《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并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后,依法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提示:直接登记的无需此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与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宗旨相近的慈善组织名称或“宗旨相近的慈善组织”】(提示:不得退还给捐赠人或家族成员,必须用于公益目的),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第【届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家族基金会章程标准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基金会全称】(以下简称“本基金会”)。
(填写指引:名称应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通常由“字号+公益/慈善+基金会”组成,如“【家族姓氏或特定字号】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以从事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传承【家族名称或创始人名称】家族“【家族慈善理念,如:济世助人、教育兴国、回馈社会】”的慈善精神,致力于【核心公益领域,如:扶贫济困、助学兴教、医疗救助、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万元,来源于【发起人/捐赠人名称】的自愿捐赠。
(合规提示: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全国性基金会不低于800万元,地方性基金会不低于400万元,具体以当地民政部门要求为准。)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省/市/区】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是【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如无业务主管单位则填“无”,实行直接登记】。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省/市/区/具体街道门牌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具体业务一,如:资助贫困地区学校改善教学条件,设立奖助学金】;
(二)【具体业务二,如:资助重大疾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及医学研究】;
(三)【具体业务三,如:支持社区发展、环境保护及灾害救助】;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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